法律硕士专业民法模拟试题(一)参考答案
一、单选题
1、D. 2、B 3、B4、D. 5、D. 6、B. 7、C 8、D 9、B 10、A. 11、D. 12、C. 13、A. 14、B. 15、A 16、A. 17、B 18、C. 19、D. 20、B.
二、多选题
1、CD. 2、ABC. 3、ABD. 4、ABCD.5、ABD.
三、简答题
1、法人成立的条件包括:(1)依法成立。一是指法人的目的、成立宗旨、经营范围等,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。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。(2)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。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的物质保障,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。(3)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。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的标志,法人对其享有专用权。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、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。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地方。(4)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,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这里的民事责任是指财产责任。
【解析】此题有点偏,因为这是个非重点的知识点。可以看出 09 年的民法出题特点和刑法的一样,都是出自犄角旮旯里的。 还是那句话,一定要全面的看分析,并且记住一些非重点,防止出现考场上大脑空白的困境。
2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,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。保证的特征 为:(1)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,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人。(2)保证是保证人以信用作为担保的方式,属于人的担保。(3)保证具有从属性、补充性、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,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无效。
【解析】说实话,这道题不偏,保证的定义是最基本的知识点。只是这么多年才考,有点姗姗来迟。不过既然考了,以后再考原题的可能性就很低了。
3.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?
答:a.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。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务人代位权的标的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,为债务人代位成立的条件。 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的,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,债务人将来存在的,非财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。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,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,债务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。
b.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。所谓债务迟延,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。 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末届至,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,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,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。c. 须债权人有保全债务的必要。所谓有保全债务的必要,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,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。
4. 简述合同的成立条件。
答: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: 1、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。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,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,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,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,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,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。 2、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“依法”进行的。所谓“依法”签订合同,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要求,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,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,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要求,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,这样,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,订立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。 3、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。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。所谓协商一致,就是指经过谈判、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、没有分歧的看法。 4、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。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,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。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,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,则合同未成立。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,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。
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。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,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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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硕士专业民法模拟试题(一)参考答案
四、辨析题
(1)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。(2)正确的.一面是,根据继承法规定,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,子女应当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,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。此外,如果以父母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成年子女或家庭共同生活,则此 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或成年子女的个人债务,成年子女有义务清偿此债务。(3)不正确的一面是,从债的特征分析,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,具有显著的相对性。对父母本人所欠的个人债务,在父母生前应由其本人负责偿还;在其死亡后,根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规定,子女只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义务,超过部分没有义务偿还,但子 女自愿偿还的,法律也不禁止。
五、法条分析题
(1)此法条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。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,债权人享 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。(2)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: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;②须债务 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: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;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。(3)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。
【解析】此题不偏,因为代位权是重点,但因一直以来法硕考试民法学出题不难,所以这个比较难的重点一直未考。09 年 考,还是为了增加试题的难度。
六、案例分析题
(1)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因为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建办公楼所使用的,其对脚手架有管理责任,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、怠于管理致人损害的过错。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(2)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因为供电公司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,对输电线路有维护、管理责任,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。故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(3)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。对村委会而言,大风尚不能构成抗辩事由。本案中虽有大风作用,但对损害结果 来讲,是能够预见、能够克服、能够避免的。村委会应当预见到脚手架在外力作用下(包括在大风的作用下)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性,并应及时消除危险。对供电公司而言,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。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、设施在外力作用下,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,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。
【解析】此题难,因为很多人误判,而且误判一点,就容易导致全部的答案都错误。误判主要有以下几点:一是认为大风是不可抗力,那么第一问就会得出村委会承担责任的结论,当然供电公司也 不承担责任了。所以此题关键问题是 8 级大风是否是不可抗力。二是对脚手架的作用不熟悉也会导致做错,比如不知道脚手 架在装修完后,应该及时拆除。三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,承担过失推定责任,这个记忆不清楚,也会导致错误。但这个事不 应该犯的错误,因为以往已经考过多次了。四是供电公司不适用无过错推定责任,因非高压电,不注意非高压电的话也容易 导致误判。但是该题给的正确答案适用了过错推定责任也是有问题的,因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就两个,一个建筑物,一个 地面施工。供电公司是否过错推定责任,这里存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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